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创建文明、和谐、幸福的厦门,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维护我市文明城市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受助原则。实施救助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二)无偿救助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