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从区外引进地区总部落户本区的单位,其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营规模达到亿元(含),纳税区财政实得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单位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地区总部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按《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京怀发〔2010〕17号)和《怀柔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办法》(京怀人社〔2009〕44号)执行。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除工业以外的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区商务委申报,区商务委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把关,10月1日以后的项目结转下一年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领导小组评审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由区商务委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
(二)非跨国公司工业地区总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经济信息化委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把关,10月1日以后的项目结转下一年申报。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明材料: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市商务委颁发的地区总部资质证明;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地区总部资质证明。
2.申请一次性资金奖励:需提交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证明、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申请表等材料。
3.申请享受购房补贴:需提交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及申请表等材料。
4.申请享受租房补贴:需提交租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及申请表等材料。
5.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任职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申请表等材料。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其他一律提交原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材料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将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五)企业扶持政策资金依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区、镇乡财政按年结算、支付,企业所得税按第2年汇算清缴结果支付。
五、资金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地区总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