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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2.采取母子公司形式管理,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家,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3.投资公司认定地区总部的,投资的公司不少于3家,且每家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具备以下条件的销售总部:公司年销售收入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在区外设立销售分部(分公司)不少于3家。
  (二)申请认定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集团式管理企业应提交总公司或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和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隶属关系证明。
  2.投资公司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和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隶属关系证明。
  3.销售总部应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和其销售分部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隶属关系证明。
  4.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为原件的,其他一律提交复印件。
  (三)补助和奖励。
  1.自2011年1月1日起,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地区总部,年纳税区财政实得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企业年实际上缴营业税区财政实得的50%、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的70%安排资金给予补助。该政策自获得补助年度起,连续执行3年;若后两年内企业年纳税区财政实得未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当年不得享受本项补助政策。
  2.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对自用办公部分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3.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4.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地区总部中的1位主要负责人以区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地区总部企业在1个年度内上缴地方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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