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2011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对自用办公部分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购房补助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
4.自2011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5.经认定的地区总部,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负责人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8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除以上奖励外,以区政府名义额外给予1位主要负责人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6.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北京市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除以上奖励外,以区政府名义额外给予1位主要负责人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7.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人才引进和人员流动奖励政策,按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京怀发〔2010〕17号)和《怀柔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办法》(京怀人社〔2009〕44号)执行。
三、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
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除跨国公司以外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本区的、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税且按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统计上报经营成果、经领导小组认定并颁发地区总部资质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在怀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地区总部。
1.采取总分机构形式管理,总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同时总公司和其分公司资产总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在本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