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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怀政发〔201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公司在怀设立地区总部,促进本区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和市商务委等8部门《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在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资金审核和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资质认定、奖励资金的管理审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负责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除工业以外的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报审核工作;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非跨国公司工业地区总部的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符合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条件的企业出具地区总部资质证明,资质证明有效期为1年。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本区注册设立的,经市商务委认定并颁发地区总部资质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市商务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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