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检自10月31日至11月10日进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网络版)上签章、提出初检意见,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检。
(三)复检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县(市、区)报送的初检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复检意见,同时,对本行政区内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不低于20%的现场检查。
复检自11月11日开始至11月20日进行。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网络版)上签章,然后上报省工信委年检。
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的复检工作。
(四)年检
年检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两种方式。省工信委将在11月21日至11月30日,对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网络版)内容组织专家逐项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资料,同时对全省接受年检的煤矿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面不低于10%。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省工信委将另行通知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交省颁证机关审核、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上报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总结,提交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
全省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于12月5日前结束,省工信委将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年检工作总结,公告年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年检结果评定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自检、初检、复检、年检,符合《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年度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对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省工信委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经济类型、矿长、矿区范围、矿井设计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