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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

  1.加大敬老院改造力度,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其成为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福利中心,到2015年,全市80%以上镇建立综合福利中心。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2.鼓励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

  3.大力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到2015年,实现城市、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2012年,开展星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创建活动,在市区评比出10个星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个星级居家养老服务站,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

  4.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2张以上,各辖市(区)均建有一所政府主办的福利性型、保障型(供养五保、三无等特殊老年人)养老机构。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5.大力扶持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到2015年,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50%以上。鼓励将基础条件较好的闲置厂房、学校空置房、私人住宅等改建为护理院和托老所等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老年病专科和老年病区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卫生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6.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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