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
(三)健全医疗服务政策。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四)实行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五)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扶持政策。通过采取资金补贴、委托管理、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养老服务事业,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从2012年起,对利用自有场地新建、扩建的公益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竣工验收达到相应标准的,分别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4500元、4000元的补助;对租赁场地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1500元的补助。对达到标准的公益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的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60元、介助80元、介护10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培育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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