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和省增补药物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做好已赋码销售药品的数据关联和数据上传工作,对出现预警的信息要及时补传相关数据,消除预警。
五、各市局应做好现场监督管理和网上监督管理工作。准确掌握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工作情况,确保2012年1月1日后销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全部附码,并按要求上传药品信息。
六、各市局应积极推进辖区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和省增补药物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认真核实辖区内相关企业电子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填写“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一)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二)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安监处。要求纸质文件(盖局章)和电子版同时上报。
联系人:李石,电话:0311-83720087。
附件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工作情况表
附件二:省增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工作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一: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电子监管工作情况表
市局:(盖局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品种名称
| 文号
| 是否具备赋码能力
| 是否实现赋码销售
| 是否继续生产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