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掌握纳税人生产原料、产品产销及销售额核算情况;
(三)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退(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分摊、退税申报情况;
(四)监控发票的领购、使用、缴销情况;
(五)查看纳税人环保处罚、质量认证、经营许可情况;
(六)根据管理需要,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抽检;
(七)加强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退(免)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劳务或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增值税退(免)税优惠: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名称发生变更或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注明的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在变更或不一致期间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二)纳税人生产工艺或配方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免)税条件的,自生产工艺或配方发生变化的当月起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提供不属于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自投产的当月起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的劳务;
(四)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生产销售未在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列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自处罚作出的当月起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六)《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资质有效期届满或被终止的,自资格资质有效期届满或被终止的次月起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七)掺兑比例检验、资源比重计算未达规定标准期间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八)未单独核算期间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的劳务。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优惠的,除移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或追缴所骗退税款外,应当自纳税人骗取优惠违法行发生的当月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优惠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纳税人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按季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退(免)增值税情况表》(见附件5)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州国税局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将附件5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适时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退(免)增值税优惠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退(免)增值税税额较大、综合税负率偏高、纳税增长异常的企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湘国税发〔2007〕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纳税人报告表
2.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免税纳税人报告表
3.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纳税人报告表(适用水泥及水泥熟料产品)
4.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纳税人报告表(适用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退(免)增值税情况表
附件1: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纳税人报告表
报告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享受免税产品名称
| 本期产品产销情况
| 本期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及耗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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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单位
| 生产
数量
| 销售数量
| 资源名称
| 数量单位
| 购进
数量
| 自产
数量
| 堆放场
地面积
| 耗用
数量
| 产品生产耗用生产原料总量
| 耗用的综合利用资源占耗用生产原料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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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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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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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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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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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 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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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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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轮胎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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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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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砂石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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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筑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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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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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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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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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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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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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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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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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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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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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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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 此报告期所有数据均真实有效,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符,如不符,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财务人员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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