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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2年西安市政策性核桃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间种或套种的核桃;处于政府行蓄洪区内或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区域的核桃不列入承保范围内。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霜冻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核桃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病虫害、人为破坏、砍伐、盗窃造成的损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核桃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以保险核桃当年的生长期范围为准,拟定为4月1日-9月30日,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核桃保险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8%,保险费80元/亩。保险费由农户缴纳20%,即16元/亩;政府财政补贴80%,即64元/亩。
  (五)免赔率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六)保险理赔
  1.理赔基本流程
  (见下流程图)(略)

  2.赔偿标准
  核桃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当地政策性核桃保险工作协调组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程度由人保公司与气象、农业部门共同鉴定后确定。由人保公司按保险合同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最高赔偿比例×受灾亩数×(1-免赔率)×保险责任造成的平均亩损失产量/当地平均亩产量。
  各生长时期对应的最高赔偿比例(最高赔偿限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月份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比例

60%

65%

75%

85%

9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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