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市属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协调省教育厅做好中、省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区县教育局做好区县属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5.市民委(市宗教局)负责组织做好全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6.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并协调省国资委做好中、省驻西安国有企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指导区县国资委做好区县国有企业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7.市金融办负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协调中、省驻西安国有金融机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8.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史馆、市地方志办等市级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做好省党史研究室、省文史馆和省地方志办等单位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9.其他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系统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11.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文物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做好本辖区内其他非文物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时间安排
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布置阶段(2012年5月7日-15日)。安排部署我市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各相关单位成立自己的普查工作机构,为普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为普查实施阶段(2012年5月15日-7月15日)。各文物收藏单位依据《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和规范》,对各自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填写普查表,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为整理汇总阶段(2012年7月15日-7月31日)。组织人员编写《西安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报告》,向省文物局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第四阶段为普查验收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组织专家对全市各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普查经费
西安市市级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各区县(管委会)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档案、文史等行业和部门的普查经费,由各行业、各部门自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