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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行政问责调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处级干部的调查报告,要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撤销行政问责案件的书面处理决定。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调查报告,经所在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撤销行政问责案件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依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问责的,应当在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到问责行政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理结果和依据;
  (四)不服行政问责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并及时函告区人力社保局。
  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使用情形及复核申诉等,依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和复查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镇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科级以下工作人员采取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辞退方式进行问责的,其所在部门要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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