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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处级干部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工作由区监察局主要领导审定。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工作由所在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 问责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问责线索来源、应当问责行政人员的自然情况、应当问责的基本情形、初步核实的结果及建议。
  处级干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须由核实人员签字,经区监察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政府。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由核实人员签字后报所在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没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应向相关行政人员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具有应当予以行政问责情形,需要行政问责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条 凡需立案的,处级干部由区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填写《北京市怀柔区行政问责立案表》,由区监察局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科级及以下干部由所在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案件,应当自决定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所在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个月。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问责调查的行政问责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直接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行政问责案件,应听取被调查行政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调查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知情人的教育。重大行政问责案件调查期间,处级干部未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未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不能安排其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十三条 参与行政问责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行政人员是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被调查行政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行政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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