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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政发〔2011〕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怀柔区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行政问责工作有序开展,正确及时查处问责事项,根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23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人员),存在《办法》第二章行政问责情形中所列行为的,依照《办法》和本细则追究责任。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区的行政问责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区监察局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区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统计、分析本区行政问责的处理情况;
  (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或工作细则),明确相关科室在行政问责工作中的职责,依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途径发现行政问责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需要进行问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级干部由区监察局受理并进行调查。科级及以下干部由所在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受理并进行调查。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接到权限范围外的投诉、举报时,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问责线索移交区监察局。涉及市属单位、双管单位的,由区监察局登记备案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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