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1年10月)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有效防止假劣中药饮片从非法渠道流入医疗机构,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和《关于规范药品检验报告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市〔2009〕3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责任
严格落实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要明确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中药饮片质量问题,医疗机构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监管责任,并认真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扎实做好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把中药饮片质量关。
(一)严格审核供货企业资质。医疗机构必须从合法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中药饮片购进时,医疗机构首先要严格审查供货单位的资质。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必须要求供货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及所购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纸质或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电子药品检验报告);从经营企业采购的,除要求提供经营企业资质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以及质量检验报告(纸质或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电子药品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