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起草处室在完成起草工作后,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对其进行合法性初审。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依据,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从实际出发,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三)坚持共同协商、严格初审、慎重签发的原则;

  (四)坚持有件必送、有送必审、有错必纠、有件必备的原则;

  (五)符合《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六条规定。

  第七条 送政策法规处初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提请初审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法律及政策问题的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我省或其他省(市)的有关规定。

  (五)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征求其他部门、市局、专家、行政相对人等相关书面材料,汇总协调意见、建议、吸纳意见情况;

  (六)需要探讨、论证的相关问题等资料。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属于《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十条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情形的,起草处室、政策法规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论证会等形式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接到初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初审,对属于规范性文件条件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接受登记表》(一式两联),于次日向送审处室出具《规范性文件接受登记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送审处室需要补送有关材料。送审处室应补齐所需材料,补送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接受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