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规定》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使我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我系统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名称包括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和本规定制定。
由省局牵头,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初审。
贯彻或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时,对有关问题又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根据授权时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参照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初审。
第三条 原文转发上级文件;局各处室制发的系统内部的工作制度,对具体工作事项的通知、公告、具体行政处理决定及各类简报、快报等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性文件,以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没有强制性内容的政策性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代省委、人大、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与报送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