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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得佩戴、系挂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缀钉、佩戴肩章、胸牌、帽徽等标志佩戴齐全,系扎制式皮带。

  (三)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女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除公务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带有色眼镜。

  (五)除因公务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其标志,除因公务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行政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三章 着装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制式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管理等着装的监督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装备机构负责制式服装定点生产企业的招标和考核。

  第十六条 服装样式和更换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制作,不得擅自改变制式服装的颜色、款式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人员执行监督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将具体处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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