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领带:每人2条,每年换发1条。
领带夹:每人2个。
(九)标志
帽徽:每人1个。
胸牌:每人2个。
肩章:硬、软、套式肩章各1套。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式服装标准、编号分配。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制式服装制作所需费用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解决。
第二章 着装风纪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
(一) 行政执法时;
(二) 日常监督检查时;
(三) 重大统一活动时;
(四) 其他。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着装:
(一) 日常工作时;
(二) 处理相关行政事务时,如召开或参加重要会议、举办或参加大型公务活动等;
(三) 其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宜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五)非因执法需要进入酒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
(六)其他。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制式服装及标志:
(一)辞职、调离;
(二)被辞退、开除公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四)退休的;
(五)其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