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全口径管理。加强电力、水泥、污水处理厂、化纤浆粕、钢铁等重点行业全口径管理,辖区内所有企业按月上报全口径报表,经县市审核汇总后上报州环保局。
3.加大监察监测力度。对列入减排计划的项目按月开展环境监察,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进度,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按季开展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加大监测频次,实行按月监测。
(四)应治应关
按照自治区提出的“应治尽治、应关尽关”原则,要求16家企业新建或改造污染治理设施,确保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五)农业源减排。
全州7县市共安排52家以上畜禽养殖场减排项目,主要规范干清粪方式,并及时上报支撑材料和畜禽养殖管理台账。
(六)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重点开展昌吉市、阜康市机动车黄绿标管理和机动车尾气监测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做好监控中心建设和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建设准备工作。通过淘汰过期报废车辆,实现氮氧化物减排400吨。
二、总量控制任务
(一)重点控制区。
根据自治区与昌吉州签订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对大气和地表水重点控制区、地下水富藏区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大气重点控制区内,不得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原有废气排放源要逐步实现达标排放。“十二五”期间,全州大气重点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总量要控制在48846吨、氮氧化物排放量要控制在44085吨以内。所有与大气污染有关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均要明确该项目是否在大气重点控制区内。
地表水重点控制区内,不得新增废水污染物排放口,原有废水排放源要逐步实现达标排放。“十二五”期间,全州地表水重点控制区内化学需氧量总量要控制在4313吨、氨氮排放总量要控制在440吨以内。地下水富藏区内不得设置废水排放口。所有与水污染有关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均要明确该项目是否在地表水重点控制区或地下水富藏区内。
(二)新增污染源
按照自治区“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原则,新增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新增污染源在投产后如果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将用该新增污染源的超标排放量扣减该县市“十二五”期间取得认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任何企业的超标排放将导致无法完成“十二五”总量控制任务。
不在大气重点控制区内有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所需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可以从昌吉州“十二五”减排潜力企业的减排量中申请使用;不在地表水重点控制区和地下水富藏区内的有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所需COD和氨氮总量指标可以从昌吉州“十二五”减排潜力企业的减排量中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