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1.发挥空气自动监控站作用,实现空气质量全程监控,并及时由新闻媒体予以播报,让人民群众随时了解所在地的空气质量,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安全的知情权。
2.切实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利用专项行动检查获取的风险源信息,加快制定各风险源具体环境应急方案。落实应急物资和人员,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水平。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后),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研究重大问题,督办重大案件,组织对全州“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和整治工作。各县市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做好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二)严格行政执法。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真正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县市、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报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畅通投诉渠道,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及时披露重大环境问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披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
(四)加强部门联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调、联合办案、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州环保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生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披露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州发改委要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区域、流域限批,对没有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州经贸委负责产业政策的落实、监督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好自治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州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负责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落实、监督工作。州监察局要把环保专项行动和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重点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庇或纵容违法行为、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案件,着力解决各县市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监管不力等问题,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贡献力量。州工商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紧密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和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对未履行环保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坚决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州建设局负责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项目的建设工作,解决垃圾填埋场直排、垃圾防漏问题,同时负责自治州建筑行业的节能减排落实、监督工作。州司法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州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州电业局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对责令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落实停电、限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