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管网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特征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各县市要在2012年5月25日前,上报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及整治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奇台县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玛纳斯县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在线监控平台建设,确保年内正常运行;昌吉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技术升级改造,提高脱氮的处理能力,并安装脱氮在线监控设备;吉木萨尔县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投入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同时要严格监察企业困资金不足出现的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木垒县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阜康市、呼图壁县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脱氮在线监控设备,加强在线监控设备日常的管理,提高运行负荷,保证正常运行。
2.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厂的日常监督检查,严禁向污水处理厂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超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集中整治。对城镇污水管理不到位、污水灌溉危害农作物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物理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和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建立企业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报告。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水厂污泥行为。
3.加强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棉浆粕、化纤、焦化等企业监管。督促企业进一步做好废气、污水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加大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大力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履行停运(启动)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对浆粕、化纤行业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备,偷排、漏排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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