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由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除本条第一、二、三款以外的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使用。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范围: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依照经营地税务机关对税源及发票管理的规定领取发票自行开具或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第五条 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三)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完税凭证或免税审批文件;
(五)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或上级机关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六条 代开发票操作流程:
(一)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人填报《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申请。
(二)征(免)税。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应相互制约,对代开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税收征免;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审批文件予以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