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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行为,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为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开具使用。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为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开具使用。

  (三)《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为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结算)工程款项时开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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