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园区协调督促有关企业成立专职消防站或互助消防分队,整合专职消防站和矿山救援队职能,将政府消防站、企业专职消防站纳入政府应急救援机制,依托现役消防站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并出台相应政策、措施进行优化、保障。
(三)积极开展预审查服务。各园区企业项目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审查,方可施工建设、投入使用,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按照解决实际问题、消除先天隐患、加快办理进度、强化动态监管的工作原则开展预审查服务,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直至企业项目或建设工程依法提交所有法定资料后,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预审服务为咨询服务行为,主要是防止建设工程出现先天安全隐患,对建设单位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加快单位建设和办理相关手续进度,但不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手续。
(四)开展园区消防安全大检查。
1.检查范围。经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检查对象主要包括:
(1)入驻园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已经投入使用建设工程;
(3)在建工程施工现场。
2.检查内容
(1)各类园区消防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
(2)已入驻或即将入驻园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数量、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
(3)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
(4)在建工程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情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法定职责,建设、安监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情况;
(5)已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等手续的在建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三化”及“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6)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等手续的在建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存在的具体消防违法行为或具体火灾隐患及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7)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是否严格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建科〔2012〕2号)要求。
3.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6月5日至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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