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增强预防事故主动性。各县市、园区要定期组织开展专家查隐患活动,掌握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制度。企业要定期排查、及时治理各类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加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
(二十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整体达标。对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落实信贷、保险、担保、技改财政资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协作机制,切实抓好热害、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治,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督促企业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五)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自治州每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500万元以上、县市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安全隐患治理、执法条件改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进步的引导性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使用情况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专项用于工伤事故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