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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履行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和班组安全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坚持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任务,强化对政府、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监管考核。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过程监督。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及部门领导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和干部评先选优、提拔重用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七)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各类企业实行科学评估,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普查摸底、分类分级排队,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挥县市、乡镇两级政府打非治违主力军作用,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
  (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认真吸取教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备案、约谈、警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加大事故企业处罚力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增项目核准和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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