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2〕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州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可以为规划的编制和建设工程、水利、风能、太阳能开发等项目提供科学的论证结论,从而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科学应对气候变化。州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在工作中给予积极配合。
二、依法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一)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1.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
2.各类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
3.其它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
(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规划;
2.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4.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气象主管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按《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批或安全审核的依据。
(五)必须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和核准制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前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专业性意见;属于备案制的按相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