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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规范分配管理。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轮候、公示、分配办法和程序,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坚持社区(所在单位)、街道、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做到房源公开、准入标准公开、审核程序公开、轮候规则公开、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确保在阳光下分配公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3.规范使用管理。完善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未经许可,不得空置、转租、转借、转售保障性住房。建立保障对象主动申报、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的年审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动态监管。
  4.规范价格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成本、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未经县市人民政府、园区同意,不得提高租金标准。要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监测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同区域、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商品住房销售、租赁价格。鼓励各地建立按照同地段、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租,分层予以补贴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制度。
  5.规范物业管理。各县市、园区应结合实际,完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机制,保证所有已建成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均有机构或人员进行维护、管理和提供物业服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组织下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物业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6.规范退出管理。各县市、园区应制定具体办法,以保障对象住房条件改善作为主要因素,完善退出机制。在保障对象住房条件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针对其收入变化,采取提高或降低租金标准,配租与配售保障方式转化等方式,建立不同保障方式相衔接的退出机制;对其住房条件改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责成其退出;对拒不退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县市、园区应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
  7.规范产权管理。对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应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登记不同权利主体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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