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2〕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徐州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政府设立“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
第五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方式。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种子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和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1.决定种子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2.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