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上市前期培育力度
3.市政府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从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上市培育引导、宣传动员、考察调研、培训推介、奖励补助和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兼并重组等,有效促进我市企业借助改制上市道路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要结合辖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情况建立本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4.建立完善企业改制上市前期的激励、引导和培育政策。其中,企业优选入库、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进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辅导备案环节的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分级负担、分级拨付。
(1)企业经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优选申报并被纳入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市政府给予5万元启动上市培育资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1:1给予5万元配套培育资金。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市政府给予15万元企业上市引导资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1:1给予15万元配套引导资金。
(3)企业进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25万元企业上市中期推动资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1:1给予25万元配套推动资金。
(4)拟境外上市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直接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后,或企业间接上市并获得上市地所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材料后给予一次性15万元企业上市前期推动资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1:1给予15万元配套推动资金。
(5)企业进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辅导备案后,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项目办列入市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帮助协调解决发展用地等问题。
(6)对于已在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辅导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包括:优先提供发展用地;在项目申报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引导和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优先采购辖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等。
(7)鼓励各级各有关单位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现有上市空白县(市、区)注册企业进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辅导、实现企业上市工作实质性突破的,市政府给予其金融办(上市办)适当培育补助资金;已有上市公司的县(市、区)每年新进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辅导企业达到4家及以上的,市政府给予其金融办(上市办)适当培育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