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
(郑政〔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优秀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尽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做优做强,有效提升全市经济发展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在全面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35号)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企业上市工作补充意见:
一、明确上市培育对象
1.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
(1)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境内A股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优势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双百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强企优先列入。
(3)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三年累计纳税不少于900万元。
(5)企业管理层近几年无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6)企业已把上市融资列入战略目标,且有近期计划和实质性行动。
(7)承诺并能够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11〕7号)各项规定。
2.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进行优选推荐,按照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3)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邀请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家,对符合上市培育条件且实际控制人改制上市积极性比较高、历史沿革清楚、所处行业和产品方向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进行集体审核。
(4)对集体审核无疑的拟作为市级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在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可享受相关培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