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

  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它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或养护、维修的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工作。利州区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主城区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元坝区、朝天区的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涉及燃气、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城市道路挖掘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和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

  各有关部门和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第五条 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