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准予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的通知
(冀卫医〔2011〕129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要求,我厅组织人员按照
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43号)相关内容及要求,对申报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拟准予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及器官移植项目进行了公示。根据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准予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10所医院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医院务于2011年11月15日前,向我厅申请办理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开展相关移植项目。试点有效期为一年,试点工作结束后,须由我厅报经卫生部OTC核定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资质方可继续开展,未经卫生部OTC核定的不得再开展相关移植项目。
二、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项目和器官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取消其试点资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切实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要按照《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05号)要求,指定专人做好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