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2011〕12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促进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务人员的管理,严防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到非移植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