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采取税收优惠、奖励补贴等措施,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切实增强福利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吸纳残疾人就业能力。
--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采取资金支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力度,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发展资金,优先向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倾斜。抓好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十二五”期末,残疾人创业占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力争提高10%以上。
--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明确比例优先安置残疾人。城市报刊亭、理发店、洗衣房、维修点、便利店等便民服务网点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员经营。制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制定无法实现正规就业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府补助和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开办福利性工(农)疗机构,推行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非正规就业;依托社会化就业服务组织,推进社区公益岗位、灵活就业岗位、家庭服务岗位与残疾人劳动力有效衔接。实行盲人按摩行业保护政策,保障盲人就业稳定。
--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行动。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并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给予岗位补贴。通过岗位补贴或保险补贴方式,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毕业实习、就业岗位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强化社区助残就业服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推动残疾人立足社区参与各种便民利民的家庭服务业,扶持重度残疾人居家从事手工制作,提高残疾人从事服务业的比例。
--加强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增强对残疾人就业市场预测、就业岗位对接、职业技能鉴定、自主创业孵化等管理服务功能,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个性化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能力评估和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完善残疾人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加强专业化的职业技能培训。各辖市(区)建立稳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具有特色、就业前景好的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依托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培养,逐步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挂钩的制度。大力培养具有高等专业水平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定期对已就业的盲人按摩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联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地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联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与帮助。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的联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和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推动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工(农)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社会化就业服务组织,推进社区公益岗位、灵活就业岗位、家庭服务岗位与残疾人劳动力有效衔接。加强对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行业的管理,积极拓宽盲人就业新领域。
--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加快农村残疾人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提高农村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开展公司加农户产业化扶贫,每个镇创建1个残疾人扶贫基地,辐射带动30名以上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建立残疾人就业执法保障机制。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社、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完善年检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平等享受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薪资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各项权益。建立激励监督机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4.全面开展残疾人养护照料服务
建立健全以居家安养为基础、以街道(镇)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辖市(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使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实现全覆盖。
--推进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抓紧建设市级和辖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并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街道(镇)和有条件的社区逐步兴建规模适中、功能齐全、服务优质、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加强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建设,进一步完善对无依无靠残疾人、孤残儿童收养、教育、职业技能训练等功能。
--大力发展居家托养服务。以家庭为依托,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采取多种形式,为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个性化的服务。为实施居家托养的残疾人家庭发放护理补贴。
--加强托养服务规范管理。建立托养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形式,依据硬件设施、服务人数、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内容制定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管理规范和补贴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开展星级托养机构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全面提升机构托养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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