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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十堰市以外投资者在我市注册企业,新建符合我市环保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不含矿产选采和住宅房地产),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享受国家、省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供地政策。工业项目按《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送中心及物流园区等物流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在供地政策方面给予优惠。
  第三条 财税扶持。在十堰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物流与文化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取得收入并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第三年按5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亩均纳税超过10万元的,超额部分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全额奖励。
  企业总部、营销总部迁至十堰城区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在十堰市外),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每年由于税收管辖权调整,新增税收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在城区购置或租赁楼宇,投资广告策划、影视制作、动漫设计、网络信息、律师事务、会计事务、咨询中介、高新科技、旅游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5年内,年纳税超过50万元的,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企业变更经营地点、变更名称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在十堰城区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信托投资等二级以上(含二级)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经营期在三年以上的,到期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注册时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低补助奖励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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