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9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发〔2011〕10号)精神,设立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牵头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二)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的初审和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发布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