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需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从市级工程中心中择优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四章 评 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的2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一、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工程中心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三、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一:
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