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发改工高〔2012〕309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