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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扣押物品不开具扣物清单或先行采取扣押措施事后异地补开扣单的;

  (五)对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六)退还扣押物品无退还手续的;

  (七)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罚款的;

  (八)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的;

  (九)违规执法,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押、罚没财物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徇私枉法,袒护违法行为人或致使相对人受到不法追究的。

  (四)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扣押、没收票据的;

  (五)收缴罚款、扣押物品据为己有的;

  (六)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公款私存的。

  第十条 承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对承办人、批准人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直接作出决定的,对批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考核全年总评不达标的执法机构主要领导和执法大队主要领导,其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年内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被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其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连续两年被定为不称职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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