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大农村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办幼儿教师职称评聘、工资、福利、退休退养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要建立稳定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来源渠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四)提高保教质量。
1.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重视学前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坚持保教并重的原则,以幼儿为本,把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2.按照《
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幼儿入园和编班工作。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班级规模小班不得超过25人,中班不得超过30人,大班不得超过35人。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
3.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环境资源和乡土材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要积极探索学前教育的新方法,注重幼儿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做好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衔接,切实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需要开办实验班的,须经城区教育部门批准同意。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4.各城区教育部门要把对农村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指导作为工作重点,建章立制,确保教研人员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指导,提供教育教学咨询、信息服务与技术帮助。在教育教学评优等活动中,要对农村幼儿园给予适度倾斜。
5.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不断提高幼儿家庭教育质量。
6.积极开展幼儿园“手拉手”活动,示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及事业单位办幼儿园至少与两所农村幼儿园结成友好园,鼓励市区内幼儿园与至少一所农村幼儿园结成友好园,有计划地定期开展教研帮扶和送教下乡活动,以提高农村幼儿园的办园质量。
7.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建立示范幼儿园奖励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创建自治区、市级示范幼儿园。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开展帮扶支教活动,带动各级各类幼儿园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