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农村学前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范围,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教质量、教师待遇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要对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定期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三)加强队伍建设。
1.优化农村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在自治区出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前,参照《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有关编制标准,结合南宁市实际,按工作需要配备幼儿教师。通过公开竞争、择优聘用、优化组合等方式,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的幼儿教师队伍。
2.加大农村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凡年龄在40岁以下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可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转岗培训,由城区教育部门调整到公办幼儿园工作;也可从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条件的人员,通过岗前培训,充实到公办幼儿园任教。加强农村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选派一批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公办教师充实到农村集体幼儿园任职。
3.加强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聘用制度,优化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逐渐予以调整。保育员、食堂工作人员也需持相关资格证书上岗。在2013年前,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格率达到90%以上。2013年起,凡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能在幼儿园及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任教。
4.加大对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各城区要把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划,并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对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有计划地进行轮训。鼓励和支持农村幼儿教师参加学前教育学历提高学习,提高专业素养,加快农村学前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