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 拟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拥有组建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四)拟建设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五)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完成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市级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市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五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市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