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省级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是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