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套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自治区各部门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确保让搬迁户享受桂发〔2012〕7号及系列配套文件的相关政策。一是积极协调解决好搬迁安置地区的土地调整变更、子女入学、医疗社保、计划生育、税收减免、农业补贴、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易地搬迁户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三是对部分就业特别困难的搬迁户,可通过政府购买岗位或经过职业培训,让搬迁户实现就业;四是对确实无法实现就业并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是搬迁到城镇的搬迁户户口迁移要与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配套。
城镇化配套政策。引导有能力的农村人口有序地向城镇迁移,实现易地搬迁。迁入农户应在迁入地登记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按照户籍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农民与当地(农民)居民享有就医、子女上学、参军、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同等待遇。对于依托城镇化发展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涉及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的城镇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当地政府应整合各种项目建设资金,让安置区设施与周边地区基本保持同步水平;涉及社会事业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参照当地平均水平进行完善。
用地配套政策。易地搬迁项目应尽可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筹分级保障用地指标;对未跨县域的易地搬迁项目,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易地搬迁安置区内的住宅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产业用地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未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的移民迁出地原有的建设用地应尽可能盘活使用,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尽可能复耕复绿,复耕复绿后的农用地连同迁出村民原有的农用地一并由村民集体组织调剂安排使用。
产业发展政策。发挥各项支农投资优势,多渠道促进产业开发以及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实现“无土安置”。一是依托当地条件,扶持一批产业。对于安置区内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制作、种养殖业和其它特殊技能等微小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当地具有的特定物种或特色资源,从行业扶贫的层面加大投入,逐步培育当地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对于具备口岸的边境地区,要依托发展口岸经济促进扶贫和易地搬迁,有关优惠政策按国家要求研究制定;对于保存有民居特色或旅游资源的安置区,以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支持当地发展生态和民族特色服务业;进行必要的劳务、产业等技术培训,组织相对有经济意识的安置群众从事二、三产业,发展劳务经济。二是鼓励扶贫龙头企业进入异地安置区,带动移民增收。在具备条件的安置区设立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或农民创业园,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扶贫龙头企业,以此带动安置农户相对富余的劳动力组建千家万户的产业作坊或行业组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三方共赢。三是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资金,对易地搬迁群众进行“定单式”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和提高搬迁群众劳动技能和致富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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