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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地区易地搬迁无土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资金筹措。实施易地搬迁工程所需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自治区财政扶贫配套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配套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通过整合财政、发展改革、扶贫、交通、教育、卫生、民政、水利、农业、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体育等部门的相关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配套项目。一是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2011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人均5000元,“十二五”后4年中央补助标准将提高到人均6000元,估算后4年可争取中央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8.36亿元。二是自治区财政扶贫配套资金,2012-2015年,自治区每年从以工代赈和财政扶贫配套资金中各安排2500万元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的配套,4年共落实2亿元。三是市县财政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估算市县财政投入和群众投工投劳及自筹建房资金4年共计投入8.64亿元。四是整合各项支农资金,整合国家各项支农补助,特别要加强对农、林、畜等产业开发资金和土地综合开发资金、民族发展资金等涉及后续产业开发的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使其成为后续产业开发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

  资金使用及管理。“易地搬迁、无土安置”以改善安置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帮助搬迁群众创造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因此,实施易地搬迁工程的资金主要用于安置区住房及附属设施、水、电、路、气、卫接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安置区基本达到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相当水平。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要求,易地搬迁工程资金管理实施专款专用,在现行资金渠道封闭运转、划拨、使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要按国家以工代赈建设标准,采取民工参与的方式组织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搬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对当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全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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