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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规定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0〕122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18号)规定,结合我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实际情况,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规定》
  该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为确保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鉴定数据准确可靠,切实用于指导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包含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等内容。适用于全省煤矿井工开采的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18号)、《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执行。
  二、定义
  本规定采用下列定义
  (一)矿井瓦斯等级
  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瓦斯等级。
  (二)正常生产条件
  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核定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但鉴定当月日产量不得超过核定日产量的10%)。
  (三)瓦斯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小时以上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三、鉴定要求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必须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四)由煤炭企业委托经备案具有煤矿瓦斯等级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五)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并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鉴定方法
  (一)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1.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要求为6月至9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如5,15,25日),在鉴定日内,分为早、中、夜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
  3.鉴定日的每班风表读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分别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断面积、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分别测定一次,测量时间间隔相等。
  4.每组鉴定人员不少于3人;1人测风,1人测瓦斯和二氧化碳,1人测气压、温度和记录等。
  5.测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并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
  6.测定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二)测定的内容、测点选择和要求
  1.测定内容:(1)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2)风流中瓦斯浓度;(3)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4)气候条件(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湿度等用作参考)。
  如果测定区域进风流中含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时,须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进、回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区域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抽放瓦斯的矿井,测定回风流中风排瓦斯量的同时,在相应地区需测定瓦斯抽放量。瓦斯涌出量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
  2.测点布置和气体浓度测定
  (1)测点选择:矿井总回风巷测风站、各水平、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做测点)。
  (2)矿井(翼、水平、采区)总回风巷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梁50mm处测定瓦斯浓度,距巷道底部50mm处测定二氧化碳浓度;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部200mm处测定瓦斯浓度,距巷道底部200mm处测定二氧化碳浓度。以上数据测定均需分别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
  (3)壁式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以外10m处的回风巷中,分别测定3次 (测法同前),取其平均值。其他采煤方法参照此方法执行。
  (4)掘进工作面风流和掘进迎头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应在掘进工作面回风距汇风口10-15m处测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在掘进迎头5m内测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测法同前)。
  (三)鉴定资料整理
  1.测定数据的整理和记录
  将矿井、煤层、翼、水平和采区测定基础数据按表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基础数据表”的格式计算和填写。
  鉴定日每个工作班及三班平均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计算:
  公式(略)
  在计算二氧化碳涌出量时应乘以0.955为实际二氧化碳量。
  四班制工作的矿井,瓦斯与二氧化碳的测定计算均应按四班制进行。
  计算煤层、水平和采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时,均应扣除相应进风流中的瓦斯量和二氧化碳量。当测定区域抽放瓦斯时,加上该区域抽放瓦斯量即为该区域的瓦斯涌出总量
  2.测定结果汇总与记录
  整理完测定数据后进行汇总,整理出矿井测定结果,按表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表”的格式填写,按矿井、翼、煤层和采区分行填写。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抽放系统的瓦斯抽放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以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平均每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相对涌出量)。相对涌出量(q)按下式计算:
  公式(略)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指标
  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指标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
  (一)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将瓦斯矿井分为三级,级别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
  (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鉴定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二氧化碳)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二氧化碳)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执行。
  (四)正在建设矿井的鉴定
  正在建设的矿井每年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没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时,矿井也应定为高瓦斯矿井;采掘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
  六、特殊问题处理
  (一)矿井多回风井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1.测定并计算各回风井的风量、瓦斯和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
  2.将各回风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相加得到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绝对涌出总量。
  3.用计算公式计算出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相对涌出量。
  4.按《煤矿安全规程》133条规定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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