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串联成网,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慢行道路。绿道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一)省立绿道,是指纳入广东省绿道总体规划,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省立绿道相连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
绿道类型划定后,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绿道显著位置予以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省立绿道、城市绿道及其控制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社区绿道的管理依照现行绿化和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社区绿道纳入绿道专项规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和保护的区域。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是指对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服务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及省立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人居环境部门统筹全市绿道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绿道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协调解决绿道建设中的重大问题。